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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
Yueqing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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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 2019-09-17 | 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清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由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乐清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联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的有关规章;
(二)沟通机动车维修和检测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五)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七)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八)举办技术研讨会、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组织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建立必要的各类先进通讯平台;
(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十二)组织编写《行业内部简报》及行业内部有关资料;
(十三)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道路经营许可证 ;
2.营业执照;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